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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陇商通”平台统一受理酒泉市优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发展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酒泉中院 发布时间:2024/6/7 14:36: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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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发展壮大民营经济,营造全市尊商、亲商、安商良好氛围,全力为企业和市场主体排忧解难,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提质增效年行动方案》《酒泉市营商环境问题核查处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决定依托“陇商通”平台受理酒泉市优化营商环境和民营经济发展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在市场准入、投资建设、融资信贷、生产运营、退出市场等过程中设置不合理审批条件和隐性壁垒;

(二)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超标准收费和重复收费,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意见;

(三)拒绝、推诿、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不担当、不作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罚代管、过度执法;

(四)“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五)在服务民营企业过程中吃拿卡要,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乱检查等加重民营企业负担的;

(六)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七)滥用信用惩戒手段,违约拖欠市场主体货物、账款等,对市场主体运动式执法、执法程序不严、多头重复执法的;

(八)招商引资承诺不履行、奖励补贴不兑现的;

(九)要求企业安装服务软件并强制刷单、打卡;

(十)其他不履行营商环境职责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下列投诉举报不予受理

(一)属于经营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二)投诉举报人就投诉事项已申请行政复议、已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已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并被受理; 

(三)投诉举报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或者仲裁机构已依法对投诉事项作出仲裁决定; 

(四)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应当或者已由特定行业部门受理; 

(五)投诉举报办理机构已作出处理,投诉举报人认可处理结果,但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举报; 

(六)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或者被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 

(七)没有具体违法违规事实或者投诉举报线索来源不清; 

(八)投诉举报事项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方式

渠道1:企业可通过各级政务中心“陇商通”服务专窗反映相关意见建议和问题。

渠道2:企业可拨打酒泉市12345热线(0937-12345)——按1号键选择酒泉——进入人工服务反映(酒泉市全体话务员已经过“陇商通”服务专题培训,均可受理企业投诉与建议)。

渠道3:通过“甘快办”或酒泉政务服务网“陇商通”专栏线上反映相关问题。

渠道4:通过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点击“陇商通(企业诉求)”反映。

四、受理期限

“陇商通”平台将长期受理广大市场主体和投资创业者朋友对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及损害企业和市场主体的问题线索。请全市广大市场主体和投资创业者朋友如实反映问题线索, 加强对我市营商环境建设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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