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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保证担保中的那些事儿(三)

来源:敦煌市法院 作者:马杰 责任编辑:敦煌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8 14:45:1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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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何为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在我们常见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保证期间和借款期限并不一致,一般情况下,借款期限为一年,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很多保证人辩称明明是签订了一年的借款合同,为什么两三年之后还可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没有区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

举个例子:借款人甲的借款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约定保证人乙对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那么2023年12月31日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保证期间就是自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可以主张保证人要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