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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金塔县法院:财产保全作用大 胜诉权益有保障

来源:金塔县法院 作者:孙建东 责任编辑:金塔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4/10/25 15:58: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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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还没有结果,对方却已经偷偷转移了财产?最终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怎么办?

相信这是许多胜诉当事人的疑问。为进一步发挥财产保全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带您了解财产保全。

一、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适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等。

三、在什么阶段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四、财产保全申请书应载明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4.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5.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6.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五、网络查控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六、财产保全期限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七、申请财产保全的风险

1. 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应当合理预估诉讼风险,并判断是否申请财产保全。

2. 申请人须保证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准确,如不准确需承担不能保全的风险。

3. 申请人需提供相应担保,可通过与保险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等方式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供足额担保,诉讼财产保全应提供不超过保全标的数额或者价值30%的担保。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必要时人民法院将依职权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