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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刑事案件,玉门法院这样办

来源: 作者:申丽红 责任编辑:玉门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12/3 18:15: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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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关乎营商环境。7月2日,玉门法院办结一件涉及企业的盗窃刑事案件,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35万余元。5月16日受理案件,6月12日开庭审理,期间法院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企业多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赔偿协议。6月21日依法判决,7月2日生效,刑事部分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赔偿款项均已到位。

2023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田某某等十一人、公诉机关未起诉的六人相互配合,在承运某煤炭运销公司从某煤矿向玉门东镇前置仓转运煤炭过程中,多次将优质高热量煤炭卸载至事先联系好的煤棚内,将部分高热量煤炭与事先购买的劣质低热量煤炭掺杂混合,“以次充好”后运至前置仓卸煤点,后将未掺杂的优质高热量煤炭进行销售非法获利。

因涉案人员较多,案件复杂,且每次每车掺杂数量不一,公诉机关以多次盗窃起诉至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企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十一名被告人及未起诉的六人赔偿其经济损失,经审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案属于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案件,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同时法院应当依法责令退赔。承办法官通过详细阅卷、查阅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发现法院是可以依法裁定不予受理,但因盗窃数额无法查清亦无法在刑事部分判决时责令被告人退赔,可能导致被害企业的损失将无法挽回。鉴于此,合议庭考虑到不能就案办案,而是邀请承办检察官、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与被害企业多次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析理,对案件的前因后果、达成赔偿协议的利弊逐一进行分析,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愿意共同赔偿被害企业损失。

经审理,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适用缓刑。案件办结后,被害企业向玉门法院赠送锦旗,对法院帮助其挽回损失表示感谢,同时对法院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企业受到侵害时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表示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