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
2019年3月,小祁雇佣小樊驾驶挖机在某村进行挖沟施工作业,约定按照实际挖沟距离结算工资。后经核算应支付小樊工资16000余,支付7000余元,剩余部分未支付,小樊与小祁因催收欠款之事多次通话沟通,对其中一部分报酬,小祁认为已支付,小樊认为未支付,遂诉至法院。
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法院加快立案及送达,在调解受阻的情况下当判则判。本案被告雇佣原告在农村驾驶挖机作业,完成劳务作业后,支付部分劳务报酬,被告辩称不是合同相对方,但在录音中含糊其辞,结合小樊已向其实际提供劳务的事实,依法确定小祁与小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继而支持原告小樊的部分主张。
本案的处理不仅体现了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司法智慧,而且彰显了用心用情用力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决农民工的烦“薪”事,当好农民工的“护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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