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活动中,法院开庭是解决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然而,部分被告却因畏惧、侥幸或疏忽等心理选择缺席庭审,殊不知,这一行为不仅无法规避责任,反而会带来诸多严重危害。
近日,在金塔县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出示了被告王某签字的借条,要求其偿还15万元借款。王某因觉得自己“理亏”,未向法院说明任何理由便缺席庭审,法院最终依据原告的证据,判决王某全额偿还借款。事后得知,事实上王某在借款后已通过微信转账陆续还款2万余元,但由于缺席庭审,无法提交转账记录等还款证据,也无法当庭陈述这一事实,最终他懊悔不已道:“早知道就该去法庭说清楚,现在吃了哑巴亏。
法庭是一个公平公正的论理场所,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陈述、辩论和质证的法定权利,这些权利如同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当被告缺席时,就相当于主动放下武器,失去了对原告主张和证据进行反驳的机会。法院审判始终秉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但当被告缺席时,法官难以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全貌。在单方陈述和举证的情况下,若原告证据充分,被告极有可能承担败诉后果。一旦被告因缺席败诉,若不主动履行判决,胜诉方即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被告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将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用以清偿债务。
司法资源有限且宝贵,每个案件的审理都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被告缺席往往导致案件审理流程受阻,法院需通过公告送达、二次开庭等方式推进程序,不仅拉长了案件周期,还可能造成案件积压。
法律面前,逃避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应积极面对,按时参加庭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庭,务必提前与法院联系,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审理,或委托代理人出庭。只有尊重法律程序,才能更好地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避免因缺席给自己带来难以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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