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酒泉法院网,今天是 2023年09月27日 星期三
  • 关注:
刑事审判
当前位置:首页 » 刑事审判

肃北法院:审结首例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案

来源:肃北县法院 作者:杨晶 责任编辑:肃北县法院 发布时间:2022/6/30 9:35:10 阅读次数:
字号:A A    颜色:

近日,肃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石某、卢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被告人朱某、肖某非法制造爆炸物一案,分别判处主犯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判处石某、卢某、朱某、肖某十个月至二年零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2020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和石某密谋非法盗采硅矿石,被告人李某提出用硝基复合肥和硫磺粉、锯末配比制造炸药,被告人石某表示同意。同月下旬,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石某、卢某、朱某、肖某购买硝基复合肥38袋、硫磺粉2袋,在无任何采矿手续的情况下,携带雷管、起爆器和起爆电线等在某矿矿点所处的戈壁滩上,掺制配比,共非法制造爆炸物300余公斤,并将配制好的150余公斤爆炸物实施爆破,非法采矿90余吨(价值7795.2元),其余161公斤配制好的爆炸物非法储存。同年10月7日,被相关部门查获。经对涉案疑似爆炸物及疑似雷管进行鉴定,疑似爆炸物主要成分为硝酸铵、硫磺、木粉、油相等,确定该样品含有粉状硝铵炸药主成分,具备起爆性能,属爆炸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石某、卢某、朱某、肖某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并在取得爆破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上述爆炸物品用于非法采矿,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运输、储存爆炸物罪,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广大 群众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莫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最终换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