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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联动让维权之路不再漫长

来源:肃北县人民法院执行庭 作者:杨扬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3/3/18 2:09:1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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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月,湖北省郧西县的闻某某来到肃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打工,具体从事爆破工作。当年422日上午,闻某某在柳沟峡2号矿区装炸药时发生爆炸事故被炸伤,导致左眼失明,右眼弱视,面部重度毁容,听力基本丧失。20094月,肃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闻某某的申请,确认闻某某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闻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200912月,闻某某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其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依赖。20108月,肃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肃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给闻某某伤残补助金等,共计642947.40元。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109月向肃北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肃北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被告闻某某工伤赔偿费用共计642947.40元,并驳回了该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在经历了两年多的仲裁、诉讼之后,闻某某打赢了这场官司,但肃北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无奈之下闻某某向肃北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庭干警受理此案后,非常同情申请人闻某某的遭遇,决定倾全力为他讨回赔偿金,让他后续的治疗、生活能有所保障,随即依法定程序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交付了10万元的执行款后,即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拖延给付。为了尽快将剩余赔偿金执行到位,执行法官积极与肃北县人社局、安监局联系协调,分别从被执行人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账户中划拨了40万元,之后执行法官经过多方查询,最终从被执行人在酒泉某银行的账户中划拨了剩余的142947.40元赔偿金,申请人闻某某最终顺利的拿到了全部的赔偿金。

这起案件引发了很多思考,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强化生产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同时也应该进一步加大对用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他们按规定为农民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工资保证金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分散安全事故及工伤风险。作为从业人员,自身也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主动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要求用工企业为自己缴纳保险费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工伤事故发生后无法及时获得赔偿金。

对于法院来说,应当不断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突出党政联动核心位置,避免出现“联而不动”的情况。将具体联动措施制度进一步细化,加大信息共享建设力度,有效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多管齐下、多措并举,通过执行联动机制的各项措施,有效的保障生效法律文书的执结,保障执行工作顺利进行。对于此类工伤赔偿案件,建议建立工伤事故执行案件专项救助基金,由政府职能部门出面主持筹措和管理经费。当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的时候,由执行主管部门按执行案件标的多少、风险大小确定救济比例,对胜诉方予以救济,待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时,再按比例补偿执行接济资金,这样既能消弭一些负面影响,又能使工伤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补偿。

 

                                   2013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