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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法院总寨法庭充分借用金融机构之力解决执行难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4/3/13 4:59: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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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法院总寨法庭充分借用金融机构之力

解决执行难

 

20121029上午9时许,田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酒泉市肃州区上坝镇下坝村与光辉村3组道路十字路口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的于某某驾驶的装载机相撞,致田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田军基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酒泉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后在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28555.10元。经甘肃省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田某某伤残程度为部分九级伤残部分十级伤残,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时限分别被鉴定为180日、90日、30日。又经甘肃科证司法所鉴定,原告因鼻骨骨折复位术需手术费6000-7000元,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时限分别被鉴定为60日、30日、20日。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某某与20131230前一次性赔偿田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4000元(不含已支付14000元)。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被上报为涉民生案件。后被执行人于某某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

经我庭调查,被执行人于某某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存在一定的困难。而申请人也因其母亲长期住院,又在此次交通事故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家庭陷入极度困难,要求我庭快速执行此案。鉴于此种情形,我庭采取先限期被执行人执行,到期被执行人不到位的,再由被执行人寻找他的亲朋好友充当执行担保人,由执行担保人限期执行。执行担保人逾期仍无法执行,则与当地金融机构联系,由被执行人作为借款人,执行担保人作为贷款担保人,通过银行贷款清偿方式使案件得以执行。这样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使被执行人可通过银行贷款形式延长了还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