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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手记:执行案件无“大”“小”

来源:玉门市人民法院 作者:梁鸿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7/6 6:50: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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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语云“徒法不足以自行”,而执行程序又被称作“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对于基层执行工作而言,执行员每年除了要办理新案件外,还要处理不少的“老案件”。这些老案件包括自己办理的终本案件和已调出执行岗位的法官遗留下来的历史积案。只要还在执行局,这些老案就会永远跟着你,名副其实的任重道远。这不,执行标的只有17000元的小案件2015年8月13日立案,而案件款全部执行到位却在2017年6月30日,执行过程那叫一个精彩!下面是其中的几个执行片段:

一看案卷识问题

2016年8月13日,我到执行局工作两月有余,执行标的17000元涉及劳务合同纠纷的小案件到了我手里,当我认真阅读完案卷材料,却发现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诉讼阶段,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达成的协议内容是:“一、被告张某某、王某共同给付原告王某某劳务费22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5年6月10前给付17000元;二、原告王某某给被告张某某、王某修建的羊圈出现质量问题,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0日前进行维修。”调解书中对于维修的羊圈是何具体质量问题及维修的标准、维修费用、未维修的法律后果等问题均未涉及,而我负责执行的恰恰是2015年6月10日前给付的17000元我预感到维修羊圈质量问题肯定没有解决,而且双方亦因此事在互相推诿扯皮。

二见双方辨问题

我在接到案卷的第二天便通知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到法院了解情况。通过对双方的询问得知:一、被执行人张某某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后裁定驳回了再审申请;二、张某某、王某表示,履行案件款的前提是王某某将涉及质量问题的羊圈墙拆了重新砌,而王某某表示维修墙面裂缝问题可以,但是拆了重新砌墙不可能。双方互相指责后离庭,这进一步证实了我先前的预感。

三顾羊圈识根源

为了进一步劝说双方解决问题,2015年9月,我与副院长杨明共同前往案件涉及的羊圈进行了实地查看后了解到,首先,需要维修的羊圈有三座,分属于玉门镇东渠村李某、范某、魏某所有,张某某、王某是修建羊圈承包人,而王某某只是从张某某、王某手中转包了修建羊圈的部分活。其次,存在的质量问题有墙面粉刷裂缝、墙角未使用规定的固定材料、地基塌陷等。查看现场,实际所有人李某、范某、魏某更是与张某某、王某争吵了起来,要求张某某、王某拆了墙重新挖地基砌墙,张某某、王某声称法院已经确定由王某某维修羊圈,要求支付剩余款项。为了防止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我们当即安抚了在场所有人的情绪,并劝离了现场!

 四调促其互让步

2015年10月,我再一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庭上,对于王某某,存在羊圈质量问题是事实,劝说其与羊圈实际所有人积极协商沟通进行维修。对于张某某、王某,我要求二人积极在实际所有人与王某某之间做工作,协调双方达成维修标准。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劝说双方互相让步,当双方剑拔弩张时,我及时调整方法,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均承诺会积极与羊圈实际所有人沟通解决问题。

五会双方怨更深

2015年10月,王某某怒气冲冲地找到我说“梁法官,我好心配合你们法院三番两次前往维修羊圈,但是羊圈所有人与张某某、王某根本不配合,拆了重新砌墙,当时达成的劳务费22000元都不够,我不管了,反正你们法院得给我把剩余的17000元要回来”……张某某亦是怨气冲天,在电话中说到“我也不管,反正你们法院调解书中约定的是由王某某负责维修羊圈质量问题,他现在不维修,我也要申请执行,要求法院执行维修羊圈质量问题”……王某更是决绝接听电话。

六劝双方确损失

2015年11月,我再次通知王某某与张某某、王某到法院协商解决。根据羊圈实际所有人和案件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我了解到涉及的羊圈质量问题并非都是王某某所造成,这一点双方均认可。因羊圈实际所有人欠张某某、王某修建款,我直接让二人起诉羊圈实际所有人要求支付剩余款项,在诉讼过程中通过鉴定确定涉及的羊圈质量问题损失,这样就能进一步把王某某负责维修的羊圈质量问题损失予以确定。双方表示认可后离开法院。

七见双方怨法院

2016年4月,张某某、王某起诉羊圈实际所有人三案有了结果,一判两撤诉,但当事人均未申请鉴定,案件进一步陷入僵局。2016年11月,王某某打工返回玉门,我再一次组织双方协商解决,结果是王某某带领其十几位老乡到法院闹事,声称是法院的责任,只字不提维修羊圈的事情,在邱文礼局长的劝说下,王某某及其老乡才离开法院,而张某某、王某更像是看热闹的。王某某更是将我本人的手机号码公布给其老乡,他们不分白天黑夜的打电话,有时甚至是晚上一两点……像这样的电话、威胁、争吵等行为充斥着整个执行过程,闹的我是一个脑袋两个大。

八“逼”双方签协议

我深深意识到,本案的执行得有个把双方都能震住的措施,我静下心来从头到尾把本案进行了梳理,并且了解到张某某、王某和羊圈实际所有人已经私下协商解决完毕,我从中看到了机会。2017春节前,我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把双方通知到了法院,并对可能出现的撒泼、辱骂、动手打人等情况做了充分准备,得到了院领导的支持,执行局长邱文礼更是亲自参与调解。法庭上,先是直接给张某某、王某给了下马威,当天不履行就要拘留;其次,对于张某某、王某要求法院执行维修羊圈质量问题,告知二人应当按照正常法律途径申请执行;最后,告知了双方,如若抗拒执行,法院对双方均会采取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直至双方将剩余案件款17000元和羊圈质量问题协商解决完毕。再加上邱文礼局长的劝说,双方在沉默片刻后均服软,且达成了王某某放弃4000元案件款、张某某和王某不再要求维修羊圈质量问题的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过多次催促,2017年6月30日,张某某、王某将剩余案件款全部履行到位。

当办理完最后一笔案件款的领款手续,我却陷入了无尽的思考。或许,双方在羊圈出现质量问题时能及时弥补,就不会惹上这场标的不大的官司;或许,双方在调解时能将具体事宜约定的再细些,就不会有这将近两年的执行;或许,双方的法律意识再提高一些,本案的执行也就不会那么困难……或许,张某某、王某不吃我这一套,执意要是申请执行维修羊圈质量问题,那本案就会彻底陷入僵局!

对一些“老赖”,只有传唤到法院才有履行的动力,威慑力还是成为当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一大利器,但对我们执行人员而言,又要耗费多少次“三顾”、“四见”呢?祈盼被执行人的“回心转意”,多一份自觉,少一分赖心!通过本案的执行,我深刻体会到:执行案件无“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