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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需谨慎 法定义务必履行

来源:玉门市人民法院 作者:龚海晶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7/12/25 9:39: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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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交钱!”杨某某面对强大的执行攻势,终于低下了头。

2014年,杨某向李某某、杨某分别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并分别由杨某、李某二人担保,约定一年后还款。不料借款到期后,杨某某远避他乡,逃避债务。担保人李某还款23000元后,再也无力还清剩余借款。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我们了解到从杨某某离开后,申请人及担保人曾先后七次到外省寻找他,三次到其金塔老家询问,均无果。这可坑苦了担保人!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依法查询了杨某某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但均无法有效解决案件,也向公安机关请求协查布控,但杨某某始终下落不明,同样,作为被执行人的担保人李某也心急如焚。近日,李某发现杨某某在内蒙古额济纳旗出现,玉门市法院执行局接到这一信息,迅速组织警力,在连续十四个小时的奋战后,连夜将杨某某带至玉门市,并迅速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会谈,最终双方达成确实可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两起案件顺利执结。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资金流动更加活跃,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涌现,随之也产生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其中债务人“跑路”,担保人还款已经屡见不鲜,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更是严重影响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担保人大多情况下都是债务人的亲朋好友,担保的基础基于信任。债务人一旦不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势必会害了担保人。在此,我们希望债务人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你走了,带走的不只是钱,更是亲朋好友的信任,而“人无信则不立”。更想提醒广大朋友们,借款有风险,担保需谨慎,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债务人与担保人均为被执行人,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况下,担保人更是与债务人履行等同的法律义务。一旦债务人“跑路”,那么担保人很有可能“深陷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