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始,金塔县法院中东法庭在征询原告姚某、张某同意后微信送达了两位家在外地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由于两个案件的被告人所在地位于金塔县中东镇,家住外地的姚某和张某不得不来到金塔县法院中东法庭申请立案,法庭立案确定开庭时间后,考虑到原告家住外地,来往奔波不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根据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新规定,金塔县法院中东法庭在征询当事人意见后,利用微信编辑文字并配图送达了开庭传票、缴费通知及其他诉讼事项告知书。
微信送达在今时今日已成为一项创新快捷的民事案件送达方式,既有效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充分理解和接受,不少当事人表示,此类送达方式亲民便民,既能让自己直观的了解到案件进展情况,又大大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支出,例如话费、交通费等。
微信送达属于电子送达方式之一,其中也有相关事项必须注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该规定明确告诉我们两点注意事项:一、凡是电子送达,必须经由受送达人同意;二、能够通过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只能是程序性文书,而不能牵涉受送达人的实体权益。
由此可见,社会发展虽日新月异,法律法规仍严谨规范,金塔县法院秉承对每一位当事人认真负责的精神和态度,严守纪律规范,力争做好每一个案件的程序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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