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第二审刑事案件;依法审批下级人民法院报内核的有关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死刑案件。
2.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由中级人民管辖的第一、二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的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死刑案件;依法审理减刑、假释案件。
3.民事审判第一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婚姻、家庭、继承、人身权利、房地产及劳动争议、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人身权及相关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相关涉外案件;指导基层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上述民事案件审判工作。
4.民事审判第二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破产等案件;审理相关涉外案件;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审判工作。
5.民事审判第三庭
依法审理第一、二审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相关涉外案件;办理其他有关审判工作事宜
6.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行政审判庭与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行政审判庭依法审理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各类一、二审行政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抗诉案件;指导、监督基层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赔偿委员会工作事宜;受理行政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受害人申请赔偿的案件。
7.审判监督庭
审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刑事、民事生效裁判本院提起的再审案件;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刑事、民事案件;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办理上级法院、党委、人大交办的复查案件;负责本院各审判庭审结案件的质量检查;负责全市年度执法大检查工作;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8.立案庭
对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审查立案;审查基层人民法院有关管辖问题的请求,依法行使指定管辖权,对本市基层法院与本市外基层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省高院裁定管辖权;对不服基层法院生效的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依法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审查利害关系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和立案前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负责案件流程管理和排期开庭工作;核算当事人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办理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手续;负责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做好对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监督指导。
9.执行局(执行庭)
执行局与执行庭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生效判决、裁定中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依法办理立案庭转办的诉前保全事项(诉讼中的证据保全由各审判庭办理);依法执行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执行的非诉讼案件;统一领导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确定执行任务并检查、监督完成情况;统一管理全市法院案件的委托执行和提级执行,接受上级法院的执行委托;协调市内和本市与外地市法院之间的执行案件争议;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10.研究室
调查审判工作中执行法律政策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编发《情况反映》、《法院工作论坛》;负责全市审判改革的调研和指导工作;承担法院法制宣传和对外报道;办理司法统计工作;对基层法院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11.法警支队
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承办全市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训练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协助送达司法文书;管理全市司法警察的警衔;配合有关案件执行事项;维护机关秩序;依法执行其他法警任务;指导、协助基层人民法院的法警工作。
12.法医技术室
负责本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中的法医技术及其他诉讼证据的鉴定;协助本院各庭室审查各类案件中有关的诉讼证据;受理本市法院有关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的人体损伤程度、文审、文字笔迹等法医技术及其他诉讼证据的鉴定;受理本市有关机关、团体或个人委托的法医技术及其他诉讼证据的鉴定。
13.书记员室
负责对书记员的管理教育;在法官的指挥下,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担任各类一、二审案件、减刑假释案件、申诉再审案件的庭审记录、合议庭评议记录;参与职权调查,完成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辅助性工作;承担各类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和卷宗装订工作;负责与案件有关的赃款、赃物、证据及代管物品的登记、保管、处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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