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肃省敦煌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瓜州棉花公司与被告新疆库车县丰源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皮棉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皮棉165.977吨,每吨价格26245元,合计价款4356066.36元。由于原告将价款打入被告账户后,被告人只交付了部分皮棉,未完全履行合同,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办案人员赴新疆明察暗访,摸清被告的具体财产状况。通过工商局调查了被告的工商登记等详细信息,同时由工商局协助保全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在保全期间被告不得办理变更名称、分立、合并等,确保被告不能通过各种途径逃避债务、转移资产。在此基础上,调取到被告的开户账号,法院又对其资金往来账户进行冻结,使被告的往来资金只进不出,直至偿清债务、履行完调解书的内容为止。
由于保全措施得当、及时,被告新疆库车丰源棉花公司于调解当日偿付100万元,剩余一半案件款约定在三个月内付清,本案从起诉、调解到执行,只用一个星期的时间,化解双方纠纷、明确履行责任并履行部分义务。快速并确保纠纷的解决,为今后类似案件执行提供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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