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陈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取保候审期间通知其开庭后,拒不到庭,违反了取保候审规定,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交由金塔县公安局执行。
案情回顾
2022年3月,被告人陈某的朋友欲使用其银行卡转账,并告知其每转10000元给100元报酬。陈某为了获得高额回报,明知对方使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网银密码、绑定手机提供给朋友使用,导致多名被害人被骗资金被转移。检察机关以被告人陈某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金塔县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人陈某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特别告知其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开庭前10日,法院将开庭时间、开庭地点通知被告人陈某。开庭当日被告人陈某无故不应诉,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法院决定对其逮捕,并交由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陈某被逮捕归案后,公诉机关因其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建议对其撤销缓刑适用。最终被告人陈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提醒: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涉嫌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采取拘留或者取保候审。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依法配合司法机关,做到随传随到,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要抱有侥幸心理,消极应对,否则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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