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但男方未如约履行,女方诉至法院能追讨回来吗?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和被告王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双方生育一子,自孩子出生后二人家庭矛盾不断,经常吵架。2020年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就孩子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孩子跟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王某则按期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18周岁。协议离婚后,被告王某仅支付抚养费到2020年5月,后期抚养费未再支付。2023年4月,原告张某因无力独自抚养小孩,遂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张某支付其儿子2020年5月至今的生活费,并在以后按期支付至孩子18岁。承办法官向其送达判决书后并与其所在村委会及家属沟通,充分释法明理,督促其履行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官寄语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抚育费负担的强制性的、无条件的、双方平等的义务,当事人应当自觉遵照执行。若一方不履行该义务,另一方有权起诉至法院,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一方逃避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追讨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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