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和他人财产部分损失,情节较为恶劣,并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情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给予其罪刑相适应的处罚。据此,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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