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门市人民法院花海法庭妥善化解一起离婚财产纠纷。在案件审理中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使夫妻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0年1月,何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登记结婚,婚后生二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且互不相让,相互冷战,缺乏沟通,难以共同生活。2010年12月,何某携2万余元耕地收入离家外出打工,次年4月起诉与刘某离婚,由于财产和债务的问题,被告不同意离婚。现原告又起诉至法庭。
法庭受理此案后,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刘某情绪非常激动,也不同意调解和好。扬言如果财产、家庭收入、债务分割公平就同意离婚,否则,就采取极端方式解决问题。双方矛盾大有上升趋势。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是原告何某拿走的耕地收入数额和夫妻共同债务争议较大,如果机械地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简单下判,那极易挑起双方更大的矛盾,不利于双方今后的和平相处。考虑到原、被告对于离婚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审判人员没有一判了之,轻易下判,而是认真核实原、被告种植的各种农副产品耕地面积、产量和价格,最终确定了原告何某拿走的耕地收入数额,针对原、被告陈述的债务,也带领原、被告共同找双方的亲朋好友一一落实,确定了金额。在随后的庭审中,审判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真心希望两人能好就好,如果无法共同生活,就好合好散,分别作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分割与承担,打消了原告携款挥霍、逃避偿还债务还要与被告均分财产的想法,化解了被告对抗和抵触情绪,促成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通过本案的处理,我们能够发现当前婚姻家庭纠纷矛盾的不确定性和突发性,法官在审理这类案件中,要充分做好各方的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本着家庭和谐为目的,尽量促使双方互谅互让,为双方营造易于沟通、理解的司法环境。从维护社会稳定为出发点,对于过错方要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家和万事兴”,对感情确已破裂的,促使当事人“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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