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被告人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金塔县金塔镇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解放路小学门前处,摩托车翻倾,造成自己受伤,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6mg/100ml,系醉酒驾驶。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受伤,摩托车部分损坏的后果,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自2011年6月7日金塔县人民法院首例罗某危险驾驶案宣判以来,到目前已审结危险驾驶案19案20人,危险驾驶案逐渐呈上升趋势。在如此多的案例面前,在血的教训面前,许多人仍然无视法律的尊严,仍然铤而走险。请记住这些血的教训,请珍惜自己的生命健康,珍惜他人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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