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被告人伊某因与妻子发生口角,心怀不满,为发泄愤怒,便砸烂家中电视机等物品,点燃摩托车,又将燃烧的摩托车推到堂屋内,引燃堂屋内堆放的瓜子、面粉等物品,将堂屋及其他房屋不同程度烧毁。经消防人员及热心群众扑救,大火造成被告人伊某家烧毁的房屋及物品的经济损失共25393元。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伊某纵火焚烧自己财物,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应对其从严惩处,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加之其主观恶性不深,且仅造成自己家房屋财物受损,同时其又系初犯,故可对其从轻惩处。对其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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