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法院审结原告冯某诉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被告某行政机关因处罚显示公正,经法院审理后被告主动变更了处罚决定,原告自愿履行处罚,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准许撤诉。
原告冯某与第三人李某因相邻纠纷,第三人李某前往原告住处论理,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第三人先动手打原告,后原告也动手打第三人,经他人劝解后离去。某行政机关经调查后对原告作出5日行政拘留,对第三人作出500元行政罚款。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和第三人所作的行政处罚,虽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法》的规定,但从案件的实际情况看,第三人先动手打原告,违法行为较原告大,但对原告给予的处罚明显对第三人处罚重,存在轻错重罚,重错轻罚的现象。开庭后法院针对上述问题给被告发司法建议,被告也认识到对该案处罚的错误所在,主动变更了处罚决定,原告自愿履行处罚,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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