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因小孩玩耍失火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案件。
2012年2月3日14时许,未成年人吴某、白某、王某三人结伴在金塔镇上杰村某组居民点后的耕地上玩耍,玩耍中未成年人吴某燃放鞭炮时,鞭炮落在了许某居屋后的草垛上引发火灾,虽经金塔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消防人员和附近居民奋力扑救,仍造成两家后院被毁、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余元的重大火灾事故。该次火灾事故经金塔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吴某将点燃的鞭炮扔在草垛上所致;灾害成因为:消防意识淡薄、初起火灾无人扑救、柴草圈棚间无防火间距。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吴某燃放鞭炮时未能保证安全,致引发火灾,应对引发此次火灾承担全部责任,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未成年人吴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吴某某承担。原告许某、吕某在搭建草棚时,法律意识不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预留防火间距,对损失的扩大有一定影响,酌情由其自担部分损失。目前,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办案人员提醒广大家长,要对孩子多一份叮嘱、多一份关心、多一份安全提防,水火无情,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保安全能力的培养,增强未成年人的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和防患于未然的能力;同时也提请像许某、吕某一样的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否则将可能会因自己法治观念淡薄而付出沉重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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