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的一个清晨,甘肃省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工作人员怀着无比感激的心情,将一面书写着“热情服务、廉明高效、秉公执法、维权楷模”的锦旗送到瓜州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们的手中,对法院公正廉洁、快速高效的审理案件表示了衷心的感谢。
2011年4月26日,甘肃省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的甘F12296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客(由申某某驾驶)45人,在国家高速(G30)2658KM+140M处穿越中央隔离带准备向西逆行时,被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太平洋财险固原公司所保险的宁D98665号“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古某某驾驶)牵引宁AB115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追尾相撞,造成原告车内乘客魏某某死亡、杨某某、张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等42人程度不同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古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11年5月31日,原告甘肃省酒泉汽车运输总公司向本院起诉。主审法官闫继东接案后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因涉及赔偿的旅客达43人,且涉案人员较多,被告住所地分散,送达、审理任务繁重,主审法官闫继东对1米多厚的材料进行审核整理,大胆地提出先与被告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单独协商,其他被告均可在案外协商解决,方案确定后主审法官向院长做以汇报,院长当即决定方案可行,马上由主审法官和另一法官前往宁夏固原进行协商处理,2012年8月3日,主审法官到固原后一刻未休息,即驱车直奔保险公司。闫法官与保险公司张经理从法律的角度和案情的实际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推心置腹的交流后,张经理当即表示愿意将二份交强险24万全额理赔,商业第三者险30万按主车的20万理赔,共计44万,一周之内付款。案件调解后的第二日,被告保险公司就主动履行了案件的赔付义务,有效地维护了受害家属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