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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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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犯罪靠法律,个人防范也重要

来源: 作者:刘向军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9/28 3:59:4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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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玉门法院审理了被告人冯某、丁某等十人盗窃及梁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这是我院近两年来又一次成功审理的多被告人案件。本案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为了保证案件审理不出纰漏,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审理前制订了详细的审理方案,从后勤保障到案件审理本身都作出了周密的安排。为了解决押解人犯警力不足问题,还专题向玉门市政法委做了汇报,经玉门市政法委协调,抽调了部分武警战士执行人犯的押解任务。由于准备充分,各单位配合默契,合议庭成员分工明确,案件审理井然有序,仅用半天时间就审理完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为今后审理多被告人案件积累了新的经验。

被告人冯某单独或伙同丁某、王某等十人,在张掖、酒泉、玉门、金塔等地疯狂实施盗窃,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作案二十余次,涉案金额20余万元,并将部分被盗物品非法销售给梁某等被告人,属于典型的流窜作案。其中五被告人因强奸、盗窃等犯罪被判处过较重刑罚,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均很大。上述实施盗窃的犯罪分子主要利用失主上班,家中无人之机,采取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主要盗窃手饰等贵重物品。被告人在实施盗窃时,大多没有明确的目标,带着作案工具到住宅小区内转悠,如果有单元门开着,就乘虚进入楼道,任意选一家敲门,如果家中有人就谎称找人,如果没人,就拿出开锁工具迅速开门,实施犯罪。

通过审判,各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中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被告人将会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透过案情分析,有一些问题是值得广大群众思考及警惕的,从被告人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手段来看,犯罪分子之所以犯罪能够得逞,与我们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识有关。犯罪分子进入楼道的主要方法还是乘虚而入。且开锁工具也不是万能的,如果防盗门保险后犯罪分子就无法打开。因此,为了我们自身的安全,邻居的安全,大家的安全,请大家加强防范意识,不给犯罪分子留下实施犯罪的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