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案件。
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典当合同纠纷,是敦煌法院受理的第一起典当合同纠纷案件。此案经过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承办法官在仔细阅卷查清该案案情后,多次耐心细致地做原告、被告思想工作,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调解纠纷,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并且当庭得到了履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此案中,双方当事人为一笔四万元借款在同一天签订了两个合同:即车辆抵押借款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由被告将自有北京现代轿车作为当物抵押给原告,原告给被告借款四万元,随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借车协议,被告又将其抵押的车辆从原告处借出。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房屋抵押合同,作为四万元借款的担保,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汽车是否被质押,如果被质押,那么李某向典当行借回已质押车辆的法律后果使合同归于无效。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动产质押典当业务。《担保法》中对动产质押作了明确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同时《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得经营动产抵押业务,双方所签订的抵押合同归于无效。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并到相关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作为四万元借款的抵押担保,但并未写明其与《车辆抵押借款合同》中的当款四万元是否是同一笔。
典当行业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渠道和资金周转站,并以其短期性、灵活性和手续便捷性等特点,成为银行贷款业务的一个有效补充。随着典当行业的兴起和发展,与典当有关的民事纠纷日益增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积极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充分履行审判机关的职责,提供有效的司法保障。但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目前审理典当纠纷案件尚无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仅有公安部、商务部2005年2月9日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目前各地法院在审理典当纠纷案件中存在认识和做法不一的问题,典当不论从法律制度还是法律渊源均有其特有的理论考量价值,因此有必要对当前典当行业的发展现状以及立法状况进行探索,还应对典当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思考,从而规范典当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尺度,保证执法的统一性。
该案主审法官正是从这一现实问题出发,一方面便于调解解决纠纷,另一方面与企业负责人交换意见,提供法律帮助,指导企业健全管理运行机制,避免同类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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