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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昂婚礼成本 惨痛人生代价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作者:胡少卿 冯菲菲 张陈华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11/19 4:46: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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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王、康两家喜气洋洋,双方家长合不拢嘴,22岁的康某与24王某经人介绍相识、相知、相恋,在未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先行举行了乡俗婚礼。男方王某以彩礼4万余元做聘礼送进康家,康家陪以液晶电视、洗衣机、摩托车等做为康某嫁妆。

婚后二人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书。共同生活数月后康某怀孕,后来两人又矛盾不断,康某不顾有孕在身,骑着摩托车跑回了娘家,从此再未踏入王家门半步,孩子也流产了。

2012年王某将康某及其母告上法庭,打起了财务纠纷官司,男方家认为康某母女的做法是一种骗婚行为,要求全额返还彩礼并赔偿精神损失。而康某母亲认为女儿嫁进王家门数月,是王家执意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还在女儿有孕期间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女儿在寒冬腊月被迫回了娘家。

随着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带领书记员等相关人员一行走访双方各自住所,对双方互换、陪嫁等物品进行拍照取证,掌握了相关证据,取得了第一手资料,并查明陪嫁的摩托车被告已经骑回娘家。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康某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即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其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这种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康某的母亲李某在王某与康某谈婚期间向王某索要高额彩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李某向王某借婚姻索取的彩礼款应与返还,但考虑到被告康某已与王某实际共同生活数月,且康某已怀孕的事实,李某借婚约向王某索取彩礼应酌情返还。

随着案件的审结,两家的爱恨情仇就这样告一段落了。虽然彩礼款返还了,可是这段人生的代价又该由谁来承担呢?原本和睦相处的两家人如今反目成仇;原本幸福简单的两个家庭都因此蒙上了阴霾。在这场角逐中谁对谁错,谁输谁赢又有谁能评断的清楚呢?在此,希望即将结婚、已经结婚的男女双方能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各项规定,以此为鉴,履行好自身义务、维护好个人权益,以心换心,以情动情,真心实意维持好自己的美满婚姻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