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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促销拥挤,顾客摔伤获赔

-----玉门市人民法院调解处理一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来源:玉门法院 作者:张文珍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2/11/27 3:50:5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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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17日,某超市开设促销鸡蛋活动,70余岁的老人韩某得知后十分喜悦,不顾年高体弱,起了个大早就在超市门前排除,当时超市门口聚集了大量同样等候超市开门的顾客。超市开门后,现场没有工作人员引导顾客入场购物,导致现场秩序一片混乱。由于韩某年岁较大,身体比较虚弱,禁不住众人的拥挤推搡,在入场的过程中摔倒在地,致左侧股骨近端假体周围骨折,后被人送往医院救治。韩某亲属就韩某摔伤一事找超市交涉,双方协商未果,韩某遂于2012年5月向法院起诉,请求超市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两万余元。

某超市认为超市没有过错,称当天前来购买鸡蛋的人员本来就比较多,韩某不顾自己年高体弱,在没有家人陪同的情况下在人拥挤的地方没有尽到对自己的注意义务,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此案通过主审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法理,换位思考等方式,耐心地做了大量调解工作,一方面向超市说明:超市作为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场所具有他人不可比拟的控制力,特别是在进行促销活动时,其应最了解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顾客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超市应当履行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由于超市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其履行了积极的作为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促销现场妥善安排工作人员维持秩序,韩某受伤与超市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公司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向韩某说明:韩某作为成年人,不顾年高体弱到,在众人拥挤的情形下去抢购,未尽到注意义务,造成受伤事故发生,也有过错。通过法庭倾情调解,2012年6月14日,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超市一次性赔偿韩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