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矛盾尖锐、对立情绪较大的买卖合同案件,双方当事人称赞法官执法公正、办案务实,切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了事。
2010年1月,被执行人范某在原告敦煌市某汽贸公司购买陕汽德隆汽车1辆,总价值41万元,并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书》,约定范某于提车之日一次性将车款付清。在范某交纳10万元定金后,申请人交付车辆,被执行人范某陆续支付部分车款,下欠125000元未付,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案件经敦煌法院审理,判决被告范某一个月内偿付原告敦煌市某汽贸公司欠款125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传唤被执行人范某,督促范某执行。范某提出车辆配备的电瓶不合格、原告无故扣押车辆、车辆没有办理户籍登记给其经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由拒绝执行。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后,一方面给被执行人范某的说法释疑,督促其执行,另一方面与申请人汽贸公司负责人联系,沟通解决与被执行人范某之间的矛盾。经过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被执行人范某分期交清了执行款,并在案件执行法官的协助下,办理了车辆的户籍登记。起初矛盾对峙的当事人与执行法官握手致谢,脸上流露出满意的笑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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