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宣判了一起销售假药案,判处被告人龚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穆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穆某以加工、有偿提供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穆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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