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七月的一天,敦煌市黄渠乡的李某在去本村王某家送东西时,不料王某家饲养的狗从院子跑出将李某咬伤。经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两千余元。李某主张理赔,考虑到都是同村人,便向当地司法所申请了调解。但王某却拒绝到场参与调解,认为狗咬伤李某与自己无关。无奈之下,李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
敦煌法院受理后,审理法官没有急于下判,并认为对于这种邻里琐事纠纷,应当注重社会效果,化解双方的纠纷,进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果径行判决,结案倒是简单,但不利于邻里团结和社会和谐。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双方辩法析理,并从双方以前都是同村村民的事实耐心调解、细心劝说并使双方换位思考,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调解方法,最终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完毕,得到了当事人双方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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