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马某和马某某贩卖毒品共计59.53克,被告人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马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马某和马某某都是东乡族自治县人,二人常年在酒泉市肃州区居住,没有正当职业。为牟取暴利,二人决定以身犯险,从事毒品犯罪活动。2013年7月18日,当吸毒人员王某打电话给马某提出以30000元的价钱购买冰毒48克、海洛因15克时,二被告认为发财的机会终于来了,双方一拍即合。当日16时许,当王某先将毒资8300元交付马某后,马某便向马某某打电话,由马某某用摩托车将毒品送到王某车跟前。在双方交易毒品时,被化妆埋伏在周围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1包,从马某某骑乘的摩托车上查获毒品疑似物2包。经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2包毒品疑似物含毒品海洛因,合计净重14.64克,从马某某处查获的1包毒品疑似物含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4.89克。
法庭审理后认为,二被告人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马某系毒品再犯,又系主犯,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从犯,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鉴于以上量刑情节,同时基于本案系公安机关使用特勤人员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遂对二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在铁证面前,二被告人均悔恨不已,认为法院认定有据,判决公正,愿意认罪伏法,甘愿领刑,接受法律的制裁。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