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走投无路了才抱着试试的态度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没想到法院真的给了我们先予执行款,这真是我妻子的救命款”。2014年2月25日,接过法院先予执行的医疗费40000元,张某欣喜和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主办法官审查了案卷材料并进行了调查后认为“治病要紧,如果等法院判决下来,会延误田某的治疗”。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在院领导的支持下,当机组成合议庭针对田某的申请进行了合议,报请院领导审批后,裁定有能力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张某某先予执行田某医疗费40000元,并于当天执行到位,先行支付给了田某丈夫张某。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一、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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