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法院审结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某行政机关治安行政处罚案,某行政机关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法院依法撤销。
原告马某某因与同组居民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相互殴打,第三人将原告致伤。原告向某行政机关报案,经调查后某行政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按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时,应按照调查取证,履行告知义务,听取陈述、申辩,报请审核审批,送达决定这些程序进行。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时,未按照上述规定程序进行,先进行报请审核审批,后进行告知、听取陈述,且告知后即送达决定,其程序违法。故被告对原告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二)项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对原告马进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过判后释疑和宣讲法律,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此案的审理,实现了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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