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某某和被告胥某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12月订立婚约,订婚时师某某按照习俗赠送胥某某礼金40000余元和衣物、礼品等。订婚后,师某某于2013年找被告胥某某协商结婚事宜,被告胥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托,2013年12月份,师某某再次找胥某某商议此事,胥某某明确表示悔婚,双方矛盾激化男方索要彩礼未果,将女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男方按照习俗为缔结婚约送给女方的礼金,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当条件不能成就时,即结婚成为不可能时,受赠方负有返还的义务。师某某给付胥某某礼金40000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因其他原因,双方解除婚约,胥某某理应将收取的礼金予以返还。但是如果判决有可能让原、被告双方反目成仇,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庭审中法官数次多方进行调解,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在主办法官的精心调解下,双方表示愿意互相谅解,化解争议,最终被告胥某某当庭返还原告师某某彩礼款40000元,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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