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法院审结了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王某原为敦煌市一家商贸公司送货员,负责送货和收货款的工作,2012年6月,王某萌生了侵占货款的贪念,在收回货款后,未按时将货款上交公司,并向公司负责人谎称货款未收回,将收回的货款2.3万元据为己有,携款潜逃后全部挥霍。破案后,被告人父母偿还了所侵占的全部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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