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抢劫案,被告人甲某连续抢劫作案7次,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自去年以来,被告人甲某先后在敦煌市沙州镇北台巷巷口、党河风情线、原黄河啤酒厂南侧人行道等地,先后尾随付某、赵某等七名受害人,并其耳朵上带的金耳环强行拽下抢走,后低价出售他人或出售给敦煌市沙州镇某金银加工店,价值共计7018元。被告人甲某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院遂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上述判决。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