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4日凌晨1时许, 被告人张某酒后与其妻弟李某发生争执,李随即拨打报警电话。瓜州县西湖乡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进行询问时,张某窜至瓜州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打破政府玻璃门后进入办公大楼内,将放置在办公楼大厅的花瓶一个、“船舵”工艺品一个、“一帆风顺”工艺品一个、不锈钢垃圾桶二个、公示栏玻璃一块、暖瓶一个、写字台玻璃一块、大门对面镜子一块、三合板木门一扇、走廊西侧门上玻璃一块全部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10890元。案发后,张某的亲属修复了被砸玻璃门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酒后无故闯入公共办公大楼,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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