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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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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搭乘出事故 法庭审理解纠纷

来源:金塔县人民法院 作者:赵银花 孙琰玲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9/29 9:53:2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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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多方努力,数次调解,该案最终达成调解,受害人肖某某当庭拿到赔偿款项9000余元。

殷某某与肖某系同村村民。2014年4月,肖某搭乘殷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至金塔县金塔镇某村路段处发生侧翻,乘坐的肖某急忙跳下车,致使肖某某左足骨折。后肖某住院治疗42天,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6月,肖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中法官进行了调解,殷某某先行支付肖某医疗费3000余元。主办法官还了解到殷某某曾经驾车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身体虽未受伤,但精神却受到严重损害。殷某某家中有年迈的父母及年幼的一子一女,殷某某的妻子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责任,与殷某某多次争吵,并要求离婚。主办法官曾多次与殷某某及其妻子联系,催促准备钱款来法庭调解案件,履行赔偿义务,但殷某某数次均未按时到庭,致使案件无法调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权人殷某某应当赔偿肖某各项费用金额达三万余元。考虑到殷某某自身及家庭情况,同时也考虑到本案交通事故是发生在肖某无偿搭乘殷某某摩托车的过程中,双方对赔偿事项分歧较大,为化解矛盾,法官来到殷某某家中了解情况。因殷某躲避办案人员,办案法官向殷某某的父亲殷某仔细说明情况,耐心释法说理,希望其向殷某某做做思想工作,及时进行调解赔付。最终殷某自愿代其子殷某某与肖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殷某替儿子赔偿肖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11000余元并即时履行。在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使一起搭乘摩托车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法庭上尘埃落定,既充分考虑了义务人的赔偿能力,也使受害人肖某当庭拿到了赔偿款项,没有了后顾之忧,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