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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扰乱法庭秩序 法官依据《刑九》训诫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 作者:余翠霞 望佳敏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5/10/23 3:13: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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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敦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余某诉被告周某离婚一案顺利调解结案。按照离婚协议规定,原、被告的婚生子余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周某每月支付200元抚养费,每月至少可看孩子一次。

但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告周某按照调解协议交付600元抚养费后,原告余某突然转变态度,以某些不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调解协议,拒绝让周某探视儿子并出言威胁周某及其父母,态度十分恶劣。办案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训诫、劝解和疏导,最终余某认识到了错误,向周某诚恳道歉,并出具悔过书。

     严谨的法庭秩序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庭审的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规定扰乱法庭秩序的具体情形,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希望在诉讼活动中,案件当事人能够充分认识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理性参加诉讼活动,共同维护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