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4日,玉门市人民法院对一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进了开庭审理。
2010年12月,玉门法院受理了酒泉新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与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法院对潘某名下的一间农资经营门店查封做诉前财产保全,后作出调解书,潘某向酒泉新大地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玉门分公司给付化肥款本金及利息合计271885元,于2011年11月30日前付清。
可潘某拒绝履行法院生效裁定,在明知其农资经营门店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私自将该门店转卖于他人,致使玉门法院执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申请执行人损失长期得不到赔偿。2011年5月,潘某因拒执罪被拘留11日。拘留期满后,潘某未能及时悔悟,依旧不积极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出逃玉门,在外地打工。2015年4月15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终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再次推上了法庭。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