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徐某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系兰州市城关区人,无业,2015年8月4日15时许,金塔籍吸毒人员张某通过电话与徐某联系,约定进行毒品交易。当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按照约定在金塔县中心加油站前乘坐张某的越野车,后二人开车到金塔县西转盘处从一根电线杆下取出埋藏的毒品,徐某向张某索要毒资5000元钱后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卖予张某,徐某在等待张某取剩余的5000元毒资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徐某身上查获现金5000元,从张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一包。经鉴定,所查获得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内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2.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法,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打击毒品犯罪是一项长期、复杂而艰巨的斗争,金塔县法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为己任,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全力做好打击和预防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大力加强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巩固并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增强群众自觉抵御毒品的能力,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投身禁毒战争,形成全社会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做斗争的强大声势,有效的预防毒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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