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航天镇永胜村计划修建学校等公益设施,但村委会当时资金紧缺,为了不影响工程建设,村委会与村民许某协商,以许某的名义向银行贷款7800元以作修建款。贷款到期后,银行向借款人许某多次催收贷款,无奈之下许某先行对贷款本息进行了偿还,后多次向村委会追要未果,便于2015年7月向鼎新人民法庭起诉,要求被告永胜村委会偿还借款本息。法庭审查受理后,及时同当地经管部门联系,积极主动进一步核实了借款情况,在审理中,办案法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一致,被告即时履行了所欠的借款7800元及相应利息。
通过该案的审理,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理顺了当事人与基层组织之间的情绪,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树立了当地基层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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