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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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甜菜冻在地里挖不出来,采挖收购公司承担近48万元的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赵银花 责任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16/8/5 9:55: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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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金塔县人民法院积极服务农业生产,依法审理执行好涉及农业生产的案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例如:本院依法审结的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严某某、酒泉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判决收购方酒泉某公司赔偿没有及时采挖甜菜,致使甜菜被冻在地里挖不出来的种植农户李某某损失的80%,即478777元。判决生效后,金塔县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目前赔偿款近48万元全部执行到位。

2010年12月25日,种植户李某某农场主严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同,约定李某某承包严某某700亩耕地,每亩承包费300元,承包期为2年。2011年12月26日,严某某酒泉某公司签订甜菜种植收购合同,约定严某某在自己的农场酒泉某公司种植甜菜1500亩其中李某某种植700亩,严某某种植800亩,酒泉某公司全部负责收购严某某、李某某交售甜菜。合同还约定,甜菜成熟如需收购方挖削机为种植方挖甜菜,费用每亩120元,乙方必须在挖削前的20天浇完水,如因地太干,太湿,影响挖削质量,造成损失由种植方承担。如因收购方挖削机械出现故障,不能按时收获(甜菜被冻在地里,挖不出来)造成的损失由收购采挖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李某某提供甜菜子,李某某精心务作种植。甜菜成熟后,李某某在10月5日之前结束浇灌10月25日酒泉某公司通知平埂除草,11月8日酒泉某公司的挖削机在挖削完其他农户的甜菜后,才正式进入李某某的大田采挖甜菜,同月23日采挖结束。公司用挖削机共计李某某挖削甜菜570亩,挖出甜菜共计价款35万余元。因地冻等原因,致使部分甜菜未挖出或只挖出半截。李某某为保护自身利益,月22日申请金塔县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对挖削机漏挖的甜菜进行了实地摄录像。金塔县公证处委托金塔县农推广中心对未挖出甜菜产量损失进行了评估鉴定。鉴定,李某某570亩地未挖净甜菜共计折价793978元。李某某认为酒泉某公司履行合同不当,致使种植的甜菜未挖出。一纸诉状将酒泉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甜菜损失793978元  

本案经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严某某酒泉某公司签订的甜菜种植收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作为履行合同的乙方,李某某有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酒泉某公司作为甜菜收购方,具有及时、合理安排甜菜采收的责任。合同约定,因机械出现故障不能按时收获造成的损失由收购方承担,则在机械完好的情况下不能按时收获造成的损失更应由收购方承担。酒泉某公司未能及时通知做好采挖前准备工作并及时合理安排采挖,因采挖迟延土地冻结造成甜菜未能挖干净的损失,酒泉某公司理应承担主要责任。金塔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通过实地测量、取样,作出的甜菜产量损失结论,具有客观性,考虑到农业生产收获、收益季节性很强的特点,采挖现状无法长期保存,法院采用甜菜产量损失结论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酒泉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种植农户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司法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