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4日,一位头发花白、身材佝偻的老人在法警的搀扶下走进了法庭,站在了被告席上,一副银色的手铐在这位老人身上显得格外显眼。
“法官,起诉书上指控的那11次盗窃,都是我干的。逃了这么多年,躲了这么些年,该来的还是会来的”。
他叫赵某某,今年已经69岁了,1995年至1996年期间,其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7107.87元。同案的二人于1997年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十二年,而他却踏上了长达20年的逃亡之路。
在庭审后,这位老人向我们讲述了这20年的逃亡经历。“当年,因为害怕,逃跑的时候身份证、户口本什么都没带,久而久之我就成了一个‘黑人’,这20年我一直都在比较偏僻的乡镇给人家放羊,给养鸡场喂鸡,给矿山上看场子,除了两次病得严重被人带到县城买了两次药,几乎没有再进过城。今年3月份,养鸡场的一个工人说,像我这样的人,国家现在有好多好政策呢,我这么大年纪了,就不用这么辛苦讨饭吃了。但是我没有身份证和户口了,所以这次我决定到公安机关自首,承认我以前干的坏事,希望能恢复我的身份,让我将来不至于死了都没个去处”。这位老人就这样轻描淡写叙述了20年的逃亡经历,但这其中的苦楚只有他自己知道。
鉴于案发后赵某某主动投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且被盗大部分财物当年已追回并发还失主,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老人坦然的说道:“我终于可以睡个安心觉了。”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