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金塔县人民法院对高某某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高某某于2016年10月份到金塔县鼎新镇洪号生态区雍某某的枸杞基地采摘枸杞,期间因怠工被雍某某责骂。高某某为泄私愤,于当月28日、29日两次故意用脚踩踏正在生长的枸杞幼苗,持续时间长达数小时,两次共计踩踏毁坏“宁杞1号”枸杞苗价值22980.50元。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赔偿了雍某某损失2万元,雍某某对高某某的行为给予了谅解。
金塔县人民法院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征得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判决后,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不上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以泄愤报复为目的或者其他个人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构成他人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即构成本罪。高某某为一点私怨居然破坏他人幼苗数千株,实为愚蠢之举,最后落得赔钱又领刑,教育深刻,作为公民任何时候都不应义气行事,否则自己种下的苦果需自己吞下,真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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