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肃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判,田某、王某因酒友醉酒驾车导致受害人死亡,赔偿其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9226余元。
2016年2月8日,宋某与妻、子及母亲五人,应邀到好友田某家中过年并居住。11日上午,田某和田某父亲乘坐宋某的车到田某舅舅王某家拜年。王某招待,吃过午饭,宋某与田某、王某开始喝酒。下午五时许,宋某醉酒驾驶车超速行驶至上红公路处时,车辆侧翻,导致死亡。薛某等5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共同赔偿损失20万余元。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知道过量饮酒的危害以及醉酒驾驶的危险,在明知的情况下大量饮酒,缺乏对自身饮酒量的控制,最终导致醉酒状态,与其之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其死亡与自身存在过错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田某、王某在与宋某共同饮酒后,致使宋某处于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其基于先前饮酒行为已对宋某产生酒后照顾及安全注意义务,但其未完全履行注意义务,在宋某饮酒驾车时未有效劝阻并护送其回家,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相关条律与规定,判决被告田某、王某承担原告全部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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