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的丈夫与被告系熟人,平时两人关系要好。2012年10月15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的丈夫借现金2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同年12月10日还清,并自愿每月承担利息3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地收入欠收为由请求原告丈夫给予宽限,原告丈夫念与被告关系不错,就同意了,但没有更换借条。2015年,原告丈夫突发疾病去世,原告在丈夫去世后找被告要款,被告答应待秋后农作物收成后给予偿还,但迟迟没有履行。原告以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开始不接电话、不回微信,原告去被告家要款,被告则避而不见,原告无奈之下,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该案开庭时,被告提出该笔债务是在赌博时向原告丈夫借的高利贷,双方的债务关系不合法,应不予偿还。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笔债务有被告给原告丈夫出具的借条佐证,应当对其债务关系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被告提出双方的债务关系不合法,不应当支持。被告欠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正确,依法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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