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瓜州县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行政机关不服乡政府信访答复案,因原告起诉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其中起诉条件之一,即所诉事项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信访答复及向上一级信访机关的情况报告文件,是对信访人反映问题作出的解释、说明,应属于一种单纯的回复行为,不实际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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