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了一起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犯罪案件,李某因非法持有制式子弹34发,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察院提起公诉,金塔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8月,张某、王某去李某家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审讯中,张某、王某提供了在盗窃过程中发现李某家中藏有制式子弹34发的线索,后侦查人员从李某住宅内查获军用制式子弹34发。法院审理查明,1972年前后李某任民兵连长时,未将其所保管的弹药及时上缴并非法持有。
本案中李某本是一起盗窃案的受害人,转而成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被告人,李某明知应当交出非法持有的弹药而不交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其行为触犯了刑律,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
酒泉法院网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您是第 位访客
地址:酒泉市肃州区肃北路6号(金领广场东侧、丰安大厦北侧) 邮编:735000
诉讼服务事宜请致电:0937-2679790/2679831或12368诉讼服务热线。
网站及稿件相关事宜请致电:0937-2679838 投稿邮箱:jqzyxcc@163.com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陇ICP备102000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