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这对夫妻却因追讨欠款未果,竟在债务人家后院故意纵火,导致被害人家价值12000余元的财物被焚烧,被金塔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狄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财物损失。
2016年8月,刘某到范某家追讨欠款,两人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后刘某返回自己家中,将追讨欠款时和范某发生争吵的情况告诉其妻狄某,于是夫妻二人再次来到范某家门前,同范某夫妇就债务纠纷再次发生争吵。索款无果后,狄某扬言要对范某家进行报复。随后狄某去加油站购买汽油密谋纵火。后刘某带着装有汽油的塑料瓶去范某家再次索要欠款,被范某拒绝,刘某来到范某家后院,将汽油泼洒在后门上,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刘某纵火后,跑回到自己家中。刘某纵火,焚毁范某家后院存放的大量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狄某为泄私愤,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据此,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警示:本案的教训深刻,夫妻二人的犯罪行为令人发指,也令人扼腕嗟叹。追索债务的手段要合法,对不讲诚信、好借不还的“老赖”要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采取这样的违法犯罪手段讨债,将会“引火烧身”,受到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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